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近日发布“改进和加强信贷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经贸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加强合作联动,改进信贷服务,建立和完善“三个一”的工作体系,即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种机制,一个平台,一项制度”,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提高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服务效率;共同营造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原则
支持类:对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列入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方案的重点领域和项目,以及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或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要按照信贷投放原则,简化贷款手续,优惠利率定价,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审慎类: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经贸部门定期公布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可适当上收审批权限,并充分考虑企业、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信贷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定价,审慎发放贷款。参照经贸部门每年公布的信息,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或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高度关注其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根据审核结果审慎放贷。
禁止类: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在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被列入“区域限批”地区的、浙江省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项目,经贸部门定期公布的被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内的落后生产能力,特别是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和存在重大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
允许类:对未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提供信贷支持。
二、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领域和项目
1、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重点对列入我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以及经贸部门每年核定的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加大信贷投入,支持省政府或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表彰的节能先进企业,支持创建各具特色的循环型区域、园区(块状经济)和企业,促进2010年以前初步形成具有循环经济特色经济体系目标的实现。
2、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的文件精神,围绕我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参照《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支持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节能节水财政资金项目、国家节能备选项目。同时,要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积极支持“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支持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电力热力、冶炼、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配合政府部门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火力发电厂脱硫改造工程。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支持力度,着力支持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
3、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的合作,大力支持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关键和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省节能(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等指导目录,支持企业开发、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为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节能减排产品自主创新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探索节能减排技术专利质押贷款模式。
4、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重点支持一批提供节能、清洁生产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能、清洁生产服务机构,一方面满足这些机构的信贷资金要求,支持其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与其加强合作,探索信贷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新模式。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节能服务投资担保体系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形成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的风险共担机制。